再婚老伯身后补助该归谁 法院判继母适当多分抚恤金 继子获丧葬费

    再婚老伯去世,单位补发了抚恤金及丧葬费。这笔款项该归谁所有,继母与三个继子女产生纷争。近日,法院判决,继母适当多分抚恤金,剩余的由继子女平分,丧葬费由料理老伯后事的继子获得。
【案情回放】
    1995年6月,张老伯与王阿姨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两人再婚时张老伯的三个子女张生、张梅、张兰均已成年。2008年4月,张老伯立下遗嘱:其名下遗产全部由三个子女继承,王阿姨确认自愿放弃对张老伯遗产的继承权。
    2010年2月,张老伯去世。张老伯生前所属单位给予一次性抚恤金共计63810元,其中丧葬费600元。张老伯的身后事宜均由张生料理。事后,在张老伯抚恤金分配问题上,张家三子女与王阿姨产生分歧,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平分抚恤金。
    王阿姨辩称,张家三子女平时对张老伯照顾很少,张老伯去世前几次病重住院都是她在照顾,双方再婚15年感情深厚。张老伯去世后,其遗产都留给了三个子女,现自己多病且还要养老,故要求抚恤金全部归她所有。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张生、张梅、张兰各得13695.5元,王阿姨得22123.5元,丧葬费600元归张生所有。
【以案说法】
    问:抚恤金是否属张老伯遗产?
    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系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并非死者遗产。因此,遗孀王阿姨对此享有财产权利。
    问:抚恤金应该如何分割?
    答:张老伯的子女和妻子对其抚恤金具有同等权利,但考虑到王阿姨年事已高,且张老伯在遗愿中也要求三子女善待继母,故在具体分割时,应酌情予以照顾。
    问:如何确定丧葬费的归属?
    答:张老伯的后事系张生料理,故丧葬费应归其所有。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离婚了 婚前房屋怎么分 男方获产权 女方获补偿款

肖鹏婚前付了首付款买好房,婚后房屋产权登记在他名下并由他还贷,十多年间房屋增值了338万元。然而,结婚九年后,妻子叶慧提出离婚,并要求肖鹏给付自己夫妻还贷期间房屋的增值部分所对应的钱款。近日,闸北区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一审判决房屋产权归肖鹏所有,肖鹏给付叶慧房屋增值部分补偿款67万元。
【案件回放】
    2002年5月,27岁的肖鹏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一岁的叶慧,并于2003年1月喜结良缘。早在2001年,肖鹏已买下延长路上一套总价为58万元的房屋,凑了首付款34万元,并陆续还贷。直至两人结婚当月,这套房子的银行贷款尚欠19.9万余元,房屋产权仍登记在肖鹏名下,并由他来还贷。结婚一年半有余,肖鹏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
    一晃两人结婚已过九个年头,夫妻俩也有了一个2岁的宝宝,但双方感情却因生活琐事从略生间隙到矛盾激化。去年,叶慧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她认为房屋为肖鹏出资购买,同意归肖鹏所有。但房屋价格已跃至396万元,肖鹏应给付夫妻还贷期间房屋增值部分所对应的钱款。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肖鹏所有、肖鹏补偿叶慧67万元。
【以案说法】
    问:婚前个人房产且婚后由首付方一人负责还贷,婚后算夫妻共同还贷吗?
    答:本案中,房屋是男方肖鹏的婚前个人财产,房贷也由他在婚后一年半负责还清。然而,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即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结婚当月,肖鹏尚欠银行的19.9万余元房屋贷款用婚后共同财产还清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还贷。
    问:为何男方要对女方支付补偿款67万元?
    答:本案中,房屋购房款为58万元,夫妻俩婚后共同还贷19.9万余元,房屋现价款396万元,按照夫妻共同还贷款与购房款的比例,可以折算出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钱款。因此,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这部分增值钱款的一半作为补偿。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