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指示要求,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将遵循上海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打赢这次疫情攻坚战。 一、关于恒洋所复工时间 根据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暂定于2月10日恢复工作,2月10日起,因办公楼所属南京西路街道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物业采取访客限制措施,暂无法在事务所内接待当事人,如当事人需与律师联系,请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联系有关律师,如有材料交接,可通过快递或预约在事务所办公楼外交接。 二、关于恒洋所律师办理案件有关情况 当事人的案件如有原定近期开庭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法院已采取延期开庭或线上开庭方式进行诉讼服务工作,如需了解案件办理情况,请及时联系承办律师。如当事人遇到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请耐心等待律师与有关部门联系,根据本市公安部门通知,暂缓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 三、关于中和所的法律顾问单位 恒洋律师事务所的所有法律顾问单位,如遇到合同履行或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的,请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相关律师联系,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将通过电话、网络等各种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联合党支部荣获先锋党组织称号
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所在的虹口区律师行业党委第三联合支部在“岗位建新功,党员见行动”活动中荣获先锋党组织荣誉称号
恒洋律师办理首例沪皖跨域立案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实施,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司法协作也日渐深入,“跨域立案”是这一协作的落地见效之举,着实让长三角地区的广大当事人真正享受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司法便利。
8月22日上午,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承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通过跨域立案系统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15分钟以后,他接到了从合肥中院传过来的立案受理材料。
据悉,此前上海法院与江苏法院、浙江法院已实现跨域立案,这起沪皖首例跨域立案的成功办理,标志着上海与苏、浙、皖三地法院的长三角跨域立案渠道已全部打通。
黄承浩说,通过此前媒体报道,早就听说了跨域立案。这次代理原告上海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后,尝试跟浦东法院立案庭取得联系,立案法官当即表示可行,并约他8月22日上午来院办理。
当天9点,黄承浩走进浦东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他代理的这起案件,管辖法院应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是跨域立案,浦东法院作为协作法院,帮助办理相关工作。诉讼引导台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当即将他引导到20号窗口。
20号窗口是跨域立案专窗,浦东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刘玉洁快速审核好材料后,进入“移动微法院”系统的“跨域立案”平台页面后,根据系统提示,输入案件相关信息材料。
很快,立案申请提交到合肥中院。收到申请后,合肥中院跨域立案专员立即审查材料,并当场予以立案。15分钟后,浦东法院的平台页面审核进度上显示“管辖法院已受理”。
当被问及此次立案感受时,黄承浩说,从上海到合肥将近500公里,完成立案来回至少需要两天,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比较高。这次体验了跨域立案之后,由衷感受到这项举措的便利。
“我的评价就一个字,快!比高铁还要快!”黄承浩笑着说。
浦东法院立案庭庭长童凌介绍,这是上海首例沪皖跨域成功立案的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当天上午,另有一起管辖法院为浦东法院、协作法院为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功办理跨域立案。浦东法院在接到洪泽法院推送的诉讼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予以当场受理,并将案件专属二维码推送给洪泽法院,由对方代为送达,整个过程仅10分钟。
此前,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金山区人民法院已成功协作办理沪苏、沪浙案件的跨域立案。“这次两起跨域立案案件在浦东法院双向成功办理,标志着沪苏、沪浙、沪皖均已实现跨域立案,自此,上海与苏、浙、皖三地法院的长三角跨域立案渠道已全部打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陈佳玉说。
据介绍,在今年6月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实现跨域立案服务全覆盖,最大限度便利群众诉讼。为加快推进上海移动微法院建设和试点应用工作,上海高院成立了联合项目组,目前基本完成“上海移动微法院”建设。
“这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了人民法院‘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理念。”陈佳玉对记者说。
数据显示,截至8月22日,上海法院已完成13起案件的跨域立案。
恒洋所黄承浩律师荣获上海市律师行业党委优秀党员律师荣誉称号
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黄承浩律师荣获上海市律师行业党委优秀党员律师荣誉称号。

黄承浩,虹口区律师行业党委第三联合支部书记,上海12348法网律师志愿者,上海至善青年发展中心公益律师,黄浦区团委青年汇智团(预备团)成员,虹口区律师行业社情民意观察员。他始终以较强的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服务大局,为上海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奉献。
上海政法学院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挂牌仪式于恒洋所举行
2017年12月29日,上海政法学院实践科陆小平主任一行赴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出席恒洋所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签字挂牌仪式。恒洋所特委派合伙人李彬律师、合伙人陶雪红律师出席签字挂牌仪式。
大学生参加毕业实习和社会实践是高校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和增强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重要途径,对此双方业已达成共识。
律所的发展离不开人,更离不开优质的法律人才。恒洋所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的挂牌,标志着恒洋所与上海高等学府的合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希望未来通过“恒洋所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这座桥梁,助力律所发展的同时,帮助更多的莘莘学子完成从学生到职业法律工作者的蜕变。
测谎之后交代犯罪事实仍然认定自首,成功改判缓刑
文章原标题:“功夫在庭外”作者:成信荣 律师,2001年刊载于江苏省律协网站
南宋诗人陆游曾说,“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律师要开出高质量的庭,同样“功夫在庭外”。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除了具备刑事法学功底外,还应当在阅卷,会见,检索法条上下足功夫;还要广泛涉猎各种学问,诸如犯罪心理学、法医学、逻辑学、语言文学、演讲学、历史学、社会学,还有不可缺少的社会经验的主动累积。好多知识看似和辩护无关,但你有了这方面的积累和准备,总会在辩护之中不时有“神来之笔”。我愿意就我在刑事辩护中的一点感受和同行交流,藉以抛砖引玉。
有一个在南京某区的抢劫案件,甲乙丙是三个被告人,甲成年,乙、丙未成年,我是乙的辩护人。第一次开庭时公诉人坚持认为三个被告人在犯罪中起同样的作用,都应该严厉处罚,不宜区分主从犯,而我认为乙应当是从犯。出庭的女检察官很年轻,意气风发,言辞犀利,气势很盛,我和她在庭上激烈辩论,但她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三人同样是主犯,都应该从重处罚! 庭审之后,我再次翻阅卷宗,注意到了甲的精神鉴定报告上的一句话“甲性格上有外倾特质”,联想到笔录中甲乙的一些对话,一个新的辩护思路在我的脑海中形成。第二次开庭时,我抓住鉴定结论的这句话,同时引证笔录,提出甲在事实上对乙的言行有巨大的精神控制力,乙潜意识中受到甲的指挥和制约,两人的行为特点也与此相符,乙当属从犯无疑。检察官说精神控制力之说没有根据,是虚幻的,不能证明乙是从犯。我进一步说,每个人,包括你我,生活中都有自己感到敬畏的人,对他的言行,我们都会不自觉的感到信任,他让我们做的事情,甚至是暗示的,也会对我们产生一种趋向于服从的压力,何况这个压力是一个具有外倾特质的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施加的,这就是精神控制力;当然它是隐形的,但它是事实上存在的。
本案中乙对甲就存在这么一种状态;加上甲、乙个人的认知特点,乙属于从犯无疑。公诉人认为不该区分主从犯,是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认知特点。法官询问公诉人对我这个辩护意见的意见,此时公诉人思索良久,说:虽然甲乙不区分主从犯,但对他们在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区别对待。法官在最终的判决中支持了这个意见,乙被宽大处理,判处3年缓刑4年执行。
另外一个在青岛中级法院审理的盗窃上诉案子,某被害人的6万元现金被盗,包括房某在内的三人在公安机关接受测谎。测谎显示房某反应特征明显。在随后的询问中,方某向公安人员交代了他盗窃现金的经过,房某被逮捕。一审法院认定,其他人均无作案时间或作案动机,最后只有房某无法排除嫌疑。后经测谎房某交代盗窃经过的事实。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房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告人的罪行已经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其未主动、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所以不应认定为自首。最后判处房某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后房某的近亲属委托本人作为该案二审的辩护人,我将案卷复印后仔细阅读,发现本案的侦查机关在房某供述罪行前并不掌握任何他犯罪的法定证据,即便有个测谎结论,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 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当然公安机关的测谎结论也不是法定刑事证据。也就是说,他虽然是经过测谎且结果不利自己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但他在公安机关的这段时间应当是因形迹可疑接受盘问,然后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罪行;另一方面,他投案之时,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毫无保留的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承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并愿意接受处罚。所以此时的笔录应当是“询问笔录”而不应当是“讯问笔录”,房某应当是在询问笔录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疑,被告人依法应当构成自首。
根据上述思考,本人向法庭提交了上述内容的辩护意见。承办法官责任心极强,非常重视这个辩护意见,几次和辩护人、一审主审法官、一审公诉机关沟通,并上报上级讨论,最终二审法院对该案的审理意见是:“经查,被害人报案后,公安人员根据现场勘查、作案手法等情况,分析确定为熟人作案,并在此范围内排查,根据孙某反映房某当天表现反常,遂引起公安人员的怀疑,后因排除不了房的嫌疑,通过对房某等三人进行测谎,房某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因此,在房某交待其犯罪事实之前,公安人员虽认为其形迹可疑,但尚不足以通过相应的证据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房某符合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行为的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最终二审判决对一审不认定方某构成自首予以纠正,将一审的10年有期徒刑判决改为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功夫在庭外,进一步说,功夫也在本行之外。任何一个行业都不是封闭的,要想做好,都需要广泛涉猎,触类旁通。
第四届北外滩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发展论坛顺利举行
7月21日,第四届北外滩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发展论坛举行。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协出席论坛并致辞。虹口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竺晓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盛雷鸣、市律协副会长王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马屹、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陶雪红合伙人、黄承浩律师、牛静实习律师,以及120余位业内外的专家、律师共同参与研讨。
论坛上,盛雷鸣等四位嘉宾分别围绕中国工程企业国际化发展中的法律风险与法律服务、“一带一路”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律师参与国际争议解决的机遇与挑战以及面对国际化,律师应该如何作为的话题发表主旨演讲。
同时,业内四位律师围绕从ISDA协议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之适用、“一带一路”与律师业务创新、伦敦仲裁实践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的特点、律师业务国际化进程中的思考和建设等话题进行交流发言。市律协副会长王嵘对交流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律师应积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与国内外律师同行交流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早日踏上中国律师的国际化之路、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协作、跨境交易与国际竞争贡献自己的力量。
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融资担保公司,其经营范围主要为(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
被告则是一家家族企业,关联公司众多。因开发房地产而有大量的资金需求,因此向银行借款,由本案的原告进行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1年,按月付息。
然而被告仅在支付前2个月的利息后便中断付息,作为连带保证人的原告只得代为支付。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提起追偿权之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代为清偿的本息。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的全部本息。
连带保证合同中,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保证人应代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经济犯罪,积极退赃退赔方得以从轻处罚
本案的委托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以订立合同为名,骗取他人钱款26万元。
恒洋所龚坚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立即与侦查人员取得联系,了解涉案金额。并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但被告人始终坚称自己并无诈骗的故意,所从事的只是正常的经营活动。案件移送检察阶段后,龚坚律师前往检察院阅卷,并再次会见被告人,将证据一一摆明。被告人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她一直以为案外人王某(已另案处理)给她的海南某公司的合同授权书是真实有效的,不料却是王某伪造的,海南某公司毫不知情。被告人利用该合同授权人,对外招揽工程,收取受害人合同保证金。涉案金额高达26万元,构成“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将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龚坚律师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与家属取得沟通,提出应积极退赃,以求从轻处罚。家属经多方筹集,将26万元赃款退至法院。庭审中,本人在辩护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念较小,且被害人仅涉及2人,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加上被告人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龚坚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济类犯罪,主要看涉案金额的大小,以及所造成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一般来说,如无加重处罚的情节,只要能全部退赔赃款,还是可以争取从轻处罚的,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动迁利益如何分?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公房动迁利益分配纠纷。
房屋是承租公房,承租人是父亲(已去世),母亲、大儿子全家、小儿子的户口在房屋内。父亲去世后,承租户名一直没有变更。房屋开始动迁后,原被告进行同室分户,母亲和小儿子一户,大儿子全家一户。母亲将大儿子全家和小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将动迁利益三等分,母亲一份、大儿子全家一份、小儿子一份。
本人作为大儿子全家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了解,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依据的,大儿子全家(共4人)不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只享有一份动迁利益。承租人去世,所有的同住人原则上应当均分动迁利益,与分户没有必然联系。在庭审中,本人提出抗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动迁利益均分。并且举证小儿子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因此应当少分或不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儿子曾与前妻共同购买售后公房,虽然后来两人离婚,但不能因此改变小儿子已享受福利分房的事实。
最终法院根据同住人与房屋来源的紧密程度、户口迁入房屋的历史缘由,考虑原告作为承租人的配偶,对房屋的取得具有贡献,又是老年人,应予一定的照顾。
承租公房的动迁利益分配,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房屋的取得、户口的迁入、实际居住情况、居住条件是否困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