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忆秋 实习律师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原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文以该条文为切入,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刑法规制变化做简要分析。
一、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司法现状
自非法集资犯罪出现以来,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金额从几百万元增加到数亿元,甚至有些重大案件涉案金额上百亿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显示,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者、同比上升115%,平均案值达2千余万元、同比上升76%。就个案而言,如已被查处裁判的“e租宝”特大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快鹿系”特大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在400亿元以上。
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剧增,以及犯罪形式的多样化、被害人群的不特定化都已成为越来越严重的问题,非法集资犯罪给国家金融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损害。基于这样的现状,《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修改力度,修改趋势可谓从严、从重,体现了国家对非法集资犯罪严厉打击的决心。
二、非法集资类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变化
纵观《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行为模式未做实质性修改,而仅从量刑结构、完善财产刑、增设从宽条款等方面做了进一步完善。
(一)调整量刑结构。
修正案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档次由两档修改为三档,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并新规定了更高的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中则删除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拘役”的规定,量刑档次由三档调整为两档。有关新增“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这一标准,因该修正案于近期刚实施,尚无相关案例,且最高院也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故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完善财产刑。
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罚金刑,都采用在不同量刑幅度内规定一定数额的方式,而本次修正案删除了具体数额范围的限制,改成采用无限额罚金刑的规定。结合本文所述非法集资类犯罪所面临的司法现状,原财产刑所设上限五十万元,不足以体现刑法的威慑力,本次修改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形作出裁断。
(三)增设特别从宽条款。
修正案中第176条中增加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增设了特别从宽条款。
结合本文所述背景,随着非法集资类犯罪涉案金额的不断攀升,意味着被害人的损失也不断扩大。对一般社会公众而言,其投资风险意识普遍较差,相对于狡诈、隐秘的犯罪分子而言其所能掌握的信息往往不对称,将自己毕生积蓄投入其中的也大有人在。这些被害人在高收益、高回报的引诱之下往往倾其所有,在案发后又悔不当初。案发后,由于犯罪嫌疑人愿意退赔的并不多,因此被害人的退赔所得相比投资额可谓九牛一毛。从现实层面而言,积极退赔,可减轻对被害人法益的侵害。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标志着退赃退赔制度正式进入刑法层面,彰显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刑法原条文中并无该条,办案机关依据的仅是《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案发前后已经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在效力上无法与刑法的直接规定相提并论,在“案发前后”的界定也缺乏严谨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退赔的时间节点固定在提起公诉之前,更为明确、严谨,也更能够展现犯罪嫌疑人对于退赔的态度与决心。
三、对认罪认罚制度的促进作用
第一,在本次刑法修改之前,清退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况虽然是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但只是酌定的从轻情节。有些犯罪嫌疑人因涉案金额过高,认为自己不可能被判缓刑或者降档处理,于是对退赔就不会积极主动。本次新增的“减轻处罚”情节是对退赔量刑情节原有幅度的突破,该条文将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地退还非法所得,尽可能挽回投资人的损失。
第二,该条款明确了适用条件必须是在提起公诉前,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如果想要争取一个降档量刑的处罚,就必须在起诉前主动进行退赔。主动退赔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良好,这将会提高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适用概率。
四、结语
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只有发生于2021年3月1日以后的犯罪行为,才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之前的犯罪行为仍沿用原刑法的规定。但从立法的态势来看,对该类犯罪加大加重处罚力度,体现了我国遏制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市场经济体制健康有序发展的决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