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笑鹰律师
司机在帮忙卸货过程中受伤该怎么办?
货车司机在帮忙卸货中意外受伤,发生这种情况时,货车司机应当找谁索赔?下面笔者将为您详细介绍。
芝某自行购买了一台重型半挂牵引车,后将其挂靠至有资质的公司并缴纳管理费,以此从事个体运输业务。
2020年7月23日,芝某通过某网络平台接单,订单要求其将一批货物从奉贤区运至浦东新区的某仓库,运费为1200元人民币。当天上午9时,芝某将货物装车后出发。11时30分,芝某驾车抵达目的地,其下车打开箱门,而后由该仓库员工夏某驾驶叉车安排卸货。
卸货过程中,在车内仅剩一件木箱及配电柜时,夏某要求芝某配合其卸货,并声称如不配合,则其将拒不卸货。芝某无奈爬至货车车厢内予以协助。夏某将叉车停在货车旁,将木箱叉下后,调整叉车臂使木箱顶部高度与货车车厢底板齐平,再要求芝某将配电柜直接放倒在木箱上。芝某依言站立在木箱上,后在放倒配电柜时不慎坠落,造成左肩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芝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仓库进行赔偿,赔偿内容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项目。
本案法律关系较为特殊,通常司机在卸货时受伤,首先考虑是否构成工伤,而芝某作为独立的运输个体,并未与任何主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由此可见,芝某行使请求权的基础为侵权责任请求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对于此类案件,需要考虑的主要为以下两点:
一、关于司机芝某是否负有卸货义务。
厘清卸货义务在于何方,首先需要考虑运输合同中是否对此有明确约定。
本案中,芝某在某网络平台接单后,根据订单内容,未约定芝某负有卸货义务;其次,根据现场监控显示,系由仓库安排工作人员驾驶专业叉车进行卸货;最后根据行业惯例,司机也没有卸货的义务。由此可见,本案中司机芝某不负有卸货义务,卸货义务在于仓库。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芝某与仓库之间形成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仓库即为被帮工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过错责任的分配。
芝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协助卸货时应当对自身的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理应知道站立在木箱上存在较大危险,然芝某安全意识淡薄,仍实施该行为,且未注意观察货物情况及周边环境,最终导致不慎坠落受伤,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货车司机有权向仓库进行索赔,可根据其与仓库各自的过错比例要求仓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件: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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